房屋租賃契約

請求人(出租人、承租人及保證人)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,應備文件如下:
1.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《請點我看請求人應備身分文件》
2.權利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狀正本(或建物謄本正本)
*如房屋屬共有,各共有人應提出所有權狀
最新房屋稅單正/影本(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稅籍證明正本)
如為部分出租(例如套房),應提供租賃範圍標示圖
3.契約書本所備有「住宅用租賃契約」、「營業用租賃契約」例稿,如有需要請先來電或來信索取
4.公證費用《房屋公告現值+押租金》、《租金總額+押租金》兩者相較,以金額較高者為準核定公證費用《請點我看「公證費用標準表」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