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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/12/27 房客、前屋主不遷戶籍,有法可解!

撰文者:公證人李琬鈴

內政部制定之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、「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」均明定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。但租約到期房客搬走後,遲遲不遷出戶籍,信件一直寄來,甚至有債權人找上門,房東該如何是好?
 
另外,不遷戶籍的問題,也會發生在購買中古屋的情況,前屋主已經交屋搬遷了,但戶籍不遷走,造成現任屋主之困擾,新任屋主該如何自救?

 

如果不知房客/前屋主的現居地址,房東可向房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「逕遷戶所」

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「全戶遷離戶籍地,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,無法催告,經房屋所有權人、管理機關、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,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。」
 
白話的說,如果(1)房客/前屋主已搬離房屋, (2)未於法定期間內主動遷出戶籍,且(3)不知房客/前屋主現居地,無法聯繫及催告房客/前屋主遷出戶籍,在符合上述(1)+(2)+(3)三項條件下,房屋所有權人得至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,申請將該房客/前屋主的戶籍逕行遷出至戶政事務所(「逕遷戶所」)。

 

「逕遷戶所」,自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日起須等待「三個月+30天」

為什麼要等這麼久呢?
 
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三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「戶籍登記之申請,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。」
 
房屋所有權人依戶籍法第50條申請遷出房客/前屋主戶籍,需證明房客/前屋主已遷離房屋「三個月以上」,若無法證明實際遷出日期,戶政事務所會自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日起等待「3個月又30天」後,才會將房客/前任屋主戶籍遷出至戶政事務所,以符合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規定。
 

如果知道房客/前屋主的現居地址,房東可申請戶政事務所催告房客/前屋主辦理戶籍遷徙登記

戶籍法第48條第3項規定「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,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。」同法第48-2條規定「下列戶籍登記,經催告仍不申請者,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:…(略)七、遷徙登記…」

若知悉房客/前屋主現居地,房屋所有權人得申請戶政事務所催告房客/前屋主遷出戶籍。現居地的戶政事務所會查訪房客/前屋主是否確實居住於該地址,如房客/前屋主有簽收該催告函件,可認定有居住事實,當催告期滿後,如房客/前屋主仍未辦理戶籍遷徙登記,戶政事務所得逕將房客/前屋主戶籍遷入現居地址。

如房客/前屋主未簽收該催告函件,無法確認是否居住於該址,戶政事務所得按照上述「逕遷戶所」之規定,於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日起算「3個月+30天」後,將房客/前屋主之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