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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06/02
租約到期房客賴著不走?房東聲請強制執行指南
撰文者:公證人李琬鈴 日期:2026.06.02
租約到期房客賴著不走?房東聲請強制執行指南
遇到租約到期卻拒絕搬遷的房客,總是讓房東心力交瘁。透過租約公證,提前為自己的資產準備抵抗租霸的關鍵利器:
一、
租約有公證,如同取得強制執行「快速通行證」
未經公證恐經歷漫長訴訟:
若租約未公證,房東必須先向房客提起民事訴訟。一審通常需耗費 6 至 8 個月時間審理;若房客提起上訴,時間將延長,且提起民事訴訟房東需繳納法院裁判費用;若要找律師,還需額外負擔律師費用。
公證租約就可快速通關:
若租約經過公證,且公證書上載明「租賃期滿,承租人不返還租賃物,應逕受強制執行」,房東即可免去冗長的訴訟程序。租約到期房客不搬,房東能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省下大量時間與金錢。
二、
聲請強制搬遷應準備文件
房東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前,請準備好以下文件與聲請費:
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(遷讓房屋):
司法院網站有例稿可供下載。若有填寫疑問,可致電當地法院訴訟輔導科諮詢。
公證書正本:
這是法院准許強制執行的最重要依據。公證程序完成後,正本一定要好好保存。如果遺失找不到,請到原公證事務聲請抄錄本,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最近年度房屋稅單正本或稅籍證明:
用於計算強制執行聲請費用。
強制執行聲請費:
費用為房屋「課稅現值」的千分之八。請注意,計算基準是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,而非實價登錄的市價,因此必須提交稅單或稅籍證明給法院。
三、
進入執行程序:與法院協力合作
法院核發自動履行命令:
法院收到完整文件與聲請費用後,通常會先發文,限期房客於 15 日內自動搬遷。
房東陳報搬遷進度:
期限屆滿後,房東需向法院陳報房客是否已搬離。若房客已清空並離開,強制搬遷程序即告終結。
法院現場履勘、房東事前預備:
若房客拒絕搬遷,法院將安排期日到現場履勘,履勘後,再定執行期日。針對態度強硬或屋內物品繁多的房客,房東需事先聯絡安排鎖匠、搬家人員於執行當天到場,必要時法院會發函管區員警到場以防衝突。鎖匠、搬家公司、員警差旅費與後續的倉庫保管費用,會由房東先行墊付。
現場強制執行:
在法院指揮下,將房客「人」與「物品」移至房外,將房屋佔有歸還房東,房東最好當場換鎖避免房客藉口再進入屋內不離去。若房客不在現場,房客遺留物將由房東列冊、拍照並移至房東事先找好的倉庫或地點,集中由房東保管。
四、
最頭痛的問題:房客的遺留物怎麼辦?
絕對不可擅自丟棄、變賣:
在保管期間,房東絕不能擅自處分或丟棄物品。依據實務見解,房東與法院間成立寄託契約,房東身為「受寄人」,必須繼續配合法院程序妥善保管(參考台灣高等法院 88 年上字 1546 號民事判決)。
法院發函與拍賣:
法院會發函限期房客取回。若房客置之不理,法院將進行拍賣,拍得價金可先抵償強制執行費用,所以房東在強制執行程序支出的費用都要妥善保管單據(例如上述提到的鎖匠、搬家公司等費用)。若房客有積欠房東租金或水電等費用,房東可向法院聲請抵償房客欠繳款項。
五、如果遺留物一直拍不出去怎麼辦?
若遺留物多次流標,沒有人要買,房東不想繼續保管,可考慮於拍賣程序買下遺留物,再自由處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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